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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自律公约承诺书
DATE: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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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药零售业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承诺书

本人以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单位知晓《山东省医药零售业行业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医药零售业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全部内容,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公约》的规定,如有违反,愿意依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处理。

本承诺自提交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山东省医药零售业行业协会(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医药零售业行业协会

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行业规范原则,为建立我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协会会员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是指由山东省内多家知名连锁药店、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为药品零售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共同发起、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的宗旨是爱国守法,诚信自律,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行业规范,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推动山东省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倡议全体协会会员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医药零售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医药零售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诚实经营,不提供虚假信息,不误导消费者;

(二)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履行法定义务,杜绝销售假劣药品;

(三)强化并落实驻店执业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

(四)认真学习相关药事法规、医药知识,确保执业药师提供优良的药学服务,科学地向消费者推荐安全有效的药品,鼓励药店主动开展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的宣传;

(五)认真实施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收集并整理发生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将药物不良反应按程序上报;

(六)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

第七条 加强自律,倡导、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诚信、有序、有效的良性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八条 大力宣传协会自律公约,教育员工按照自律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引导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自律公约的实施。

第九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消费者信息秘密,不利用消费者信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医药零售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关心、重视我省药品零售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政府发展药品零售业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自律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药品零售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药品零售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规定会员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约定成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违约会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公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协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我国医药零售行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从业人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书面通知公约监督机构;公约监督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会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全体公约会员单位和监督机构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医药零售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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