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函

时间:2020-04-06

各会员单位:

近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报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师资格证造假行为,此举严重违反新《药品管理法》第123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协会郑重提醒各会员单位:务必认真研读国家及山东省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从事造假行为。望各单位引起重视,共同维护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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