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 关于处方药销售操作规程的要求 (试行)

时间:2021-01-30

山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顾客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就药店处方药销售、处方获取等提出如下操作规程:

01

顾客进店购买处方药,首先要询问顾客有无处方。

对有处方的顾客,且处方符合《处方管理办法》,按处方药销售制度执行调配,门店留存顾客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02

对无处方的顾客,无论新顾客还是老顾客,均须禁止销售处方药。

具备互联网远程问诊条件的药店,店员可引导、协助顾客使用互联网远程问诊平台,现场辅助顾客完成远程问诊操作,切忌代替顾客进行问诊操作或仅留存顾客信息后补处方。

完成问诊后,店员必须打印平台开具的处方,向顾客出示打印的处方后,按处方药销售制度执行调配,并将处方留存备查。

03

互联网远程问诊平台必须具备的条件:

1

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2

可实现顾客与医师之间的即时、有效视频诊疗交流,做到让顾客全程参与诊疗过程,保障用药安全。

3

互联网远程问诊平台出具的电子处方内容应完整并具备可追溯性。

4

各会员单位应选择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合作的互联网远程问诊平台,保证处方来源的真实性、开展远程诊疗活动医生的可追溯性,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处方安全。

5

各会员单位应选择具备患者在家进行视频复诊功能的互联网远程问诊平台,平台可实现患者获取电子处方或处方信息与零售药店互联互通,具备处方流转功能。

04

严禁出现超量调剂、药物重复、配伍禁忌等情况;


05

电子处方当日有效,严禁一方多用或后补处方等行为。


06

慢病患者档案的使用。

慢病患者第一次购处方药需持原处方和医院就诊病历等,门店为患者建立慢病档案。已建档患者再次购药时,在该患者慢病档案内登记,并仔细询问患者服药期间是否有不良反应等,提醒患者及时到医院就医或定期开展远程复诊并获取处方。

建议慢病患者原处方有效期不应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慢病患者需重新提供原处方和医院就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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